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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六级伤残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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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和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职工有这些情况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失去享受待遇的条件,如伤情恢复; 2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接受治疗的。
1.对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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