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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
1、《》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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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一般属于无过错性辞退,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每届满一年就补偿其一个月的工资; 2、六个月以上不到一年的,补偿一月的工资; 3、不到六个月的,补偿半月的工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看,劳动者不能按照使用者的规定和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不能达到同样的工作经验,同样的职业,同样的职业,同样的职业,同样的职业技能等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从纵向角度来看,同一工人因工作年数、工作能力的变化,使用者给予其责任更为重要,更重要的工作任务不厚。但是,如果使用者故意提出不合理的劳动要求,或者故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就不能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另外,随着工人年龄的变化,某工人年龄已经很大(例如50岁以上),身体状况不太好的情况下,使用者主张该工人年轻时(例如30岁)可以完成的重体力劳动任务,使用者不能认定工人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合同,应当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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