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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赠予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财产的,是一种以赠与前才为前提而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赠与行为,在婚姻关系解除之...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予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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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随意撤销。 第一,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受赠人只要接受即可,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条款。 第二,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订立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必然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也违背了离婚协议双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合同最突出的特征,《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也是基于无偿行为;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体现了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帮助或安排,属于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的表现,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本质区别。 第四,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来看,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赠与人随意撤销财产赠与,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离婚当事人假借财产的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综上,如果该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财产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礼物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是一项诺成性的协议。当离婚协议解除时,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其赠与行为不能依法随意撤销。 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有条件离婚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下,不允许按照诚信原则随意撤销赠与。一些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撤销权,达到离婚和财产占有的目的,不仅给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实但受益的负面影响。如果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登记后一年的拒绝期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予条款是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的结果,其赠与行为是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为目的的,当二者解除婚姻关系之后撤销其条款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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