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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财产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
一、从离婚协议中订立财产赠与条款的主体来看,赠与条款的订立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主体。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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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的特质决定了其不同于赠与合同,在法律适用上不应当适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原因是: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赠与人随意撤销财产赠与,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离婚当事人假借财产的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请求撤销,但是必须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发现了对方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除此之外不能撤销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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