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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离婚协议中订立财产赠与条款的主体来看,赠与条款的订立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主体。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
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予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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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请求撤销,但是必须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发现了对方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除此之外不能撤销赠与条款。
如果该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随意撤销。 第一,一般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受赠人只要接受即可,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可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撤销赠与合同;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条款。 第二,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订立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后,其中的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条款才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离婚登记后,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撤销其中的赠与条款,必然导致对另一方的不公,也违背了离婚协议双方的合意和初衷。 第三,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无偿性是一般赠与合同最突出的特征,《民法典》规定赠与可以撤销也是基于无偿行为;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体现了对子女今后生活的帮助或安排,属于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的表现,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有本质区别。 第四,从法律和社会效果上来看,登记离婚后,如果一方赠与人随意撤销财产赠与,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会给一些离婚当事人假借财产的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综上,如果该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的条款可以请求撤销,但是必须是在离婚之后的一年之内发现对方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除此之外不能撤销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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