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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一年内可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
1、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民法典,也就不适用于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2、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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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应当根据情况确定: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可以撤销;2、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撤销。《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或者是在办理离婚证之前撤销。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的,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在一年内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几个问题的说明(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和当事人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后悔财产分割问题,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发现存在欺诈、恐吓等情况的,应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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