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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可以随意撤销吗

2021-12-01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财产是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的,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礼物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是一项诺成性的协议。当离婚协议解除时,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其赠与行为不能依法随意撤销。 离婚时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有条件离婚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前提下,不允许按照诚信原则随意撤销赠与。一些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撤销权,达到离婚和财产占有的目的,不仅给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不诚实但受益的负面影响。如果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离婚登记后一年的拒绝期届满前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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