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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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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抢险、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这是因为,上述情形都涉及公众利益,如不及时解决,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生命,所以,通过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时解决这些特殊情况非常必要。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特殊情况加班《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当然,某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限制。劳动部制定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具有下列特殊情形的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你完全可以以公司违法劳动法相关规定为由,到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但又从某种角度讲,你认为工资低,你完全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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