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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是: 一、逮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2、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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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只是赋予了为检察机关“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方面仍处于被“通知”的地位。作为逮捕的决定机关,《刑事诉讼法》只赋予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权,而无捕后变更的决定权,因此,批捕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只需要依法通知检察院即可,不需要征得检察院同意。
批捕后仍可变更强制措施,因这个权利在公安机关。具体量刑的轻重,主要根据当事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结合案件数额大小、参与情节轻重、造成后果如何、受害人过错、事后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受害人意见、律师辩护效果、律师沟通能力等多个方面综合确定。
行为人被逮捕后,不一定会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有权申请变更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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