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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被批捕,批捕后强制变更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2022-07-11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只是赋予了为检察机关“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检察机关在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方面仍处于被“通知”的地位。作为逮捕的决定机关,《刑事诉讼法》只赋予检察院逮捕的决定权,而无捕后变更的决定权,因此,批捕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只需要依法通知检察院即可,不需要征得检察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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