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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的是劳动合同,你的三年事实劳动关系和一年劳动合同关系均受劳动法保护,单位无任何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你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你说的劳务合同不知是什么内容,如果不是劳动合同,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另外,如果2008年是劳务合同,则主张07年以前的权利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可能性。
这是个误区。涉及2008年开始计算的,只有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这个不可一概而论,视你所在单位的性质而定,请看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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