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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2、用人单...
劳动合同法,没有2001—2008年这段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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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你03-08年之间的工作是没有赔偿金的,原因是合同期满单位不跟劳动者续签合同的,单位需要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这个规定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才生效的,故08年以前的不能基于合同期满单位不续聘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从你的情况来看,你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的,单位都给你了。
劳动合同签三年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决定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 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 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所以在2003年至2007年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是否有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义务,似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建议你再去社保中心咨询一下,补缴2008年之前的社保,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关于补缴社保的事宜应当由社保局督促单位进行补缴,如果社保局不督促,你可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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