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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前的工龄需要支付每年一个月补偿金,如不支付,还需要支付50%额外补偿金,即每年一个...
2008年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没有半年的区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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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是否给予补偿,请按解除合同的不同情形,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规定应当补偿的给予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没有法律规定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保险。所以在2003年至2007年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是否有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义务,似乎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建议你再去社保中心咨询一下,补缴2008年之前的社保,这个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有,关于补缴社保的事宜应当由社保局督促单位进行补缴,如果社保局不督促,你可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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