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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划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2021-12-23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为公共利益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房屋所附的土地属于分配使用权的,应当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使用、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交换。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出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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