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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没有补偿的未签订劳动合同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为入职后的一年内。劳动仲裁的受理也是有时效性的,在受理以前一年内的劳动争议。所以要求单位支...
1.可以,有集体合同也要签个人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职工签,是对劳动合同通用规则协商后制订,然后个人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低于集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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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推定其自身存在过错,在法律实务当中更倾向于不予赔偿。 在人力资源经理,人事部门经理等特殊岗位员工本身就负责处理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包括人事经理,或掌握公章使用权的总经理),则此种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否则,员工故意违反职责,反而能得到额外利益,与“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法理相背,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人力资源经理是代表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执行人,知悉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其应当负有勤勉忠实义务,积极主动地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利用双重身份为自己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劳动合同从另一个方面理解其也是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的协议,双方具有平等的权利义务,劳动者不应利用劳动法律法规对其的保护“钻法律的空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于那些“别有用心”的劳动者,应当对“知法犯法”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签订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你与公司合同到期后仍继续工作,表明你与该公司之间始终保持着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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