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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居住且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1年,并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在海珠区合法稳定居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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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定居方案的通知》(国家发行〔2016〕72日)《城市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采取积分定居方式》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从2017年开始停止外来劳动者积分制入户政策,《珠海市外来劳动者积分制入户实施方法的通知》(珠人社会〔2010〕248号)和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根据“积分制”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的“新上海人”可根据国家和市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待遇。达到积分标准121分的居住证持有者,所享待遇与上海户籍居民基本相同。非沪籍子女教育::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有条件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义务:持《上海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可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高中阶段教育:持《上海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随迁子女可在上海考高中。 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积分核定)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积分情况。 2、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居住证》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可入户珠海。 (一)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起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 (二)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起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 (3)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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