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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积分入户新政策

2020-10-25 33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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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具体如下: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法律依据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第四条下列因工作关系转入本市的人员准予迁入户口,户口迁入本市后,户口应落在单位集体户内:(一)经本市组织、人事、劳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招调的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干部、工人。(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在本市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干部。(三)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四)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大中专院校和部属、省属技校毕业生。第五条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迁入户口:(一)结婚满五年的配偶。(二)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三)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的父母亲,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子女落户的。第六条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必须办妥工作调动后方准予入户。第七条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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