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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一房二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
一、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一个购房者履行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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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值得讨论的是,前买受人可否向出卖人请求相当于其再出售房屋所获取价金的损害赔偿,亦即赔偿的范围如何。我们认为,损害赔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应以填补债权人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实务中,出卖人往往在房地产升值时,见利背信而与后买受人成交,对此买卖标的物的涨价部分,系前买受人可期待利益,应视为所失利益,列人赔偿范围之内。这样才能更彻底地履行公平和诚信原则。
房地产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除,登记后生效。为保证未来物权的实现,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置房地产的,不具有物权效力。卖方一房二卖,区分以下情况: 一、房屋未转让的情况: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拥有房屋所有权。 二、房屋未转让登记,房屋未交付的:房屋所有权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三、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房屋转让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 四、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屋尚未交付,预付房价的买受人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可以根据房屋销售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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