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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
根据相关规定,就黑龙江省工伤待遇调整做出以下解释: 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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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待遇的回答为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根据最新江苏工伤待遇调整,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视为工作期间受伤的在工伤认定期限内按照工伤认定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的,如果工伤认定结果为确认工伤的,劳动者依法是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的。
我们希望省社保厅的领导长点心,对黑龙江省的退休人员的工资状况作个全面、细致的调研,研究怎样缩小差距,公平合理的调整退休人员的工资,按退休金的数额、年限合理调整,不要不顾绝大多数的根本利益,去人为地制造新的差距扩大化,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适当倾斜不是不考虑这部分人具体情况一律再增加一定的数额,因为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在退休前的工作岗位已经享受到相应的待遇,其退休后的退休金与同等年龄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基本相同,差距就在不同企业的企业效益不同所产生的差距,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效益好的企业近几年退休的高职人员退休金一般在4000--5000元左右,我们单位就是如此。但是在1990--2000年退休的高职人员的退休金比较低还不足3000元,所以要向倾斜要向这部分人适当倾斜还算合理点,总之,要合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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