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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身份证照片两张);(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失业登记和求职证明;(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保险金所需材料:1、《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2、本人银联标识的厦门银行卡(除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外);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在用人单位停保后过三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市社保中心于每月2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预留的账户内。
享受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 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据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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