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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需要携带的材料应有: 1.本人的身份证;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符合规格的照片; 4.本人的户口本等。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出示的材料如下: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的通知; 4、求职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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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需要的材料:失业人员身份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他材料。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养老金申领资料: 1.退休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社保卡、档案。 2养老金申领表(社保局填写)。 3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社保局填写)。 4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领取老年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 5退休审批表,仅特殊工种人员专用。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核,并从批准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确认和就业指导。第三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凭经办机构出具的文件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第三十二条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缴费时间。失业人员前次失业享受待遇期限剩余的,应当与再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内重新就业的,应当自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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