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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一)违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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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公司发生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惩罚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例如,发行债券的公司,对其的到期债券欠付本息,或对分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其发债的实际效用即严重丧失,如果不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交易者来讲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对有上述法定情形的公司,需要采取暂停上市的措施。
以下是证券公司可能被接管的情形: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五)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风险提示: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的,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处置决定而变化。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正常经营条件的可以恢复正常经营。
违反证券法要负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行政责任形式繁多,包括"责令"形式的责任、警告、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罚款、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等。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2.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 违反证券法的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证券市场禁入责任和股东权利限制责任。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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