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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抵押的具体情形。房产抵押,如果没有办理他项权证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 本方不能主张对房产的抵押优先权。另外,如果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该内容无效。 本案,虽然抵押合同是成立的,但未生效,且抵押合同中关键性的内容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又是无效的。
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是指在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将房屋与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原则。表现在两个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即所谓的“地随房走”。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所谓的“房随地走”。法律作出这一规定,其理由在于: (1)离开土地的建筑物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构成抵押标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组成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在实践中不能独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独立移转的,因此必须“地随房走”。 (2)房屋虽然不是土地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独立的移转,但是如果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不进行抵押,就可能出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主体不一致的状况,从而发生权利的冲突与摩擦,不利于物的有序利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为防止这种权属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将房屋与土地视为一个整体,从而要求“房随地走”。 因此,在广大消费者将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进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明确抵押物的性质,以免在将来完成贷款时造成错误抵押财物损失惨重的后果。在抵押的过程中,抵押人应当提前了解相关信息,以及所办理所需的材料及其证明。
不先登记是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法院判决后房屋所有权属于确权判决,确定房屋权属,还不能确定就是所有权转移。应当凭法院生效的确权判决,去房产局办理过户。 房产的产权归属,以房产局的产权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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