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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经理在公司任职,并领取相应的报酬,形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所以应当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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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法人代表是否需要与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情况的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式,受雇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会签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所有的一般不签劳动合同。对于委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集团公司委派的下属独立子公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与委派人如国资委、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不应与任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任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对于其他企业,主要应看其是否是股东,尤其是否是大股东。如果是大股东,就属于“老板”,属于雇主而非雇员(劳动者),也不应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在理论上,其与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也就是与自己发生劳动关系,既无必要(让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让自己承担责任),也无法说得通。
一、分公司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法律后果及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问题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进行追认。(有人认为: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的,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因无效
关于您的情况,如果分公司和总公司隶属同一法人,这个借调类似于部门调动,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签订借调协议,但是前提是借调后您的工资待遇么有降低,如果有降低,需要和您协商,否则是合法的。如果您要离职,应该向您所在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目前的用人单位)同时提出,但离职手续是回到原来的分公司办理,至于您说的赔偿问题,要看您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赔偿条件,从您的表述中目前看不到先关信息,如果是您自己提出的辞职,企业是不需要赔偿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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