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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协商解决,如果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权。2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工资卡、考勤记录、...
相关。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分公司资产归总公司所有,分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只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但在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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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将分公司列为第三人。 职工与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是总公司,劳动者与总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该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如果与总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实际在分公司上班的,实际上属于由总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但这并不会影响到职工和总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因分公司可能与本案的处理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职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也可以将分公司列为第三人。
一般来说总公司对分公司管控直接的是作为委派的分公司管理人员,其工资支付由总公司承担的话,那一般合同是直接和总公司签署,保险和公积金等也同样是由总公司统一支付的,这种管控模式一般是应用于总公司直接控股的分公司或直接分设的分支机构。
一、您与上海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这句话来看,您既然确定是分公司的话,那么责任应该是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行为责任不能因为撤销而终止法律关系。 二、如果在没有和总公司清算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由于子公司签订的,就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即双重劳动关系,这样子的话总公司就有理由解除你了,未经同意建立了两种法律关系是由责任的。 这里强调一下,分公司是么有主体的,子公司是由主体的,可以自己做自己的事情。 三、所以伤十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资方认为撤销分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44条,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是要到位的,总公司必须要分担的。 五、沃德意见现在您要做出选择,不能任凭单位决定,里面的法律关系是由主体来确定的。那么您的劳动关系应该不能由分公司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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