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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员工加班,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属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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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按批准的计算周期实施。 2、如果超过计算周期内标准工作时间的,应作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按照2楼律师的说法,那加班工资不就是2倍了吗?加班工资咋能和基本工资算在一起合成3倍呢? 举例1500的基本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月底收入因该是1500+(1500÷21.75*3)=1706,这样才对吧?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既然是300%支付“加班工资”就不应该算基本工资里的1倍。
不能安排补休时,综合工时制下会出现惊人的超级加班费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那么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是怎样的呢? 1.法定节假日排班的员工,依法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2.法定节假日轮休的员工,依法不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 3.法定节假日本应轮休又召回加班的员工,依法享有450%日工资的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叠加)。 4.召回加班又在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安排补休的员工,仍应按照300%日工资享有加班费。 以上就是“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的全部内容,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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