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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工人退休退休暂行办法》和《老弱病残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以下情况可办理退休:男职工...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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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林还耕的具体优惠政策:1、实施退耕还林.封山绿化.用粮食费救援.个人承包的政策措施,把握林权是核心,给予粮食是关键,种苗先行,干部是保证退耕还林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稳定,致富,不反弹。2、补助政策退耕地还林补助标准: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补助年限: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时按8年计算。现金: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一样。苗木和造林费:每亩一次补助50元。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3、免征农业税。对应税耕地,从退耕年开始,不征收农业税。4、退耕地造 林后,禁 止间作粮食和蔬菜。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药间作.林竹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模式,实行立体经营。5、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 的生态林比例以县为核算单位,不得低于80%,经济林比例不得超过20%。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含梯田).水土流失严重或泛风沙严重.及一切生态地位重要地区必须营造生态林,要按照先陡坡后缓坡的原则进行退耕还林,还林后实行封山管护。在雨量较多,生物生长量高的缓坡地区,可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竹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适当发展经济林,对超过20%的经济林地,只补助种苗费。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对象是实施退耕还林的个人农户。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荒滩地造林,只给予每亩50元的种苗补助。7、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宜林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8、退耕农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转换为现金或代金券发行的苗木和造林补助费的发行形式,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尊重退耕人的意愿,其费用只能用于苗木、造林补助。9、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还林后,由县或乡统一组织,应继续在宜林荒山.荒沙.荒地造林。10.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管护好林地免受人畜危害,确保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
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办理退休的,可以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不能补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补偿。
1)农村宅基地,使用人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所有权利。但,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而在该地上拥有的附加的财产,如房屋,仍具有相应的权利。根据你描述的情形,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产,属于“儿媳”和“父亲”共有关系。虽然,因“儿子”死亡,导致“儿媳”改嫁,但改嫁这一事实,并不能剥夺“儿媳”对该房产的财产利益。因而,对该房产的财产性利益的补偿,应当给予改嫁“儿媳“相应的份额。但,其他跟房产财产性利益无关的,如拆迁补助,则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定。若儿媳改嫁后,已经离开,未在该房产居住,则,其实际的常居地已经改变,则可能不具备该类非财产性利益的补偿款享受的权利。2)目前,农村的宅基地建房,已经实行登记政策。至于你说的房产,可以到相关部门查询,看下当时的登记所有权人具体是谁。若,当时登记的权人,无”儿媳“,则,其当然不属于公信力上的权人,当然也就不可能享受财产性的补偿款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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