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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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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去年是500元每亩,今年未知。以下资料,供参考: 2015年,国家下达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50万亩,涉及17个市(州)、60个工程县(市、区)。根据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规定,此次下拨的现金补助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第一年补助资金,其标准为每亩500元。工作经费补助包括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两项补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亩3.6元,省级财政每亩6元,用于各工程县(市、区)开展退耕还林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等支出,要求各市(州)相关部门不得留用。同时,要求各市(州)本级相关部门工作经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将25°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划定湿地保护区域,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禁止非法砍伐林木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城乡绿化、通道绿化和园林绿化,改善人居环境;组织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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