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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由于无法追溯到过去,2008年以前建造的无证建筑和构筑不能简单地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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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的是劳动合同,你的三年事实劳动关系和一年劳动合同关系均受劳动法保护,单位无任何理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向你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你说的劳务合同不知是什么内容,如果不是劳动合同,是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另外,如果2008年是劳务合同,则主张07年以前的权利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的可能性。
引子: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法》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溯及力的问题。其实2008年以前《劳动法》就有对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仅仅增加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解除后,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内容,也就是说只有“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是不可以计算的,其他情况都可以计算在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内。针对您的情况:既然是“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如果您没有相关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的话,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有两种情况属于例外:1、经济性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依然要支付给您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单位经济性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1条)。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40条)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也依然要支付给您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都不可以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您可以要求其支付从2008年开始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双倍,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正常计算。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您可以参考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在2008.1.1及以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外)。所以2008年之前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的不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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