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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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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女职工按规定休假保胎,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的,有效部分还可以继续执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约束效力,用人单位应参考同工同酬原则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且过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若该公司没有你旷工的证据,且无证据证明曾就“旷工和除名”的相关规章制度向所有员工进行过公示,那么,公司对你做出的除名决定缺乏充分的事实理由和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处罚依据,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除名决定是否有效,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法律要件,即用人单位做出除名决定的事实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合法及送达方式是否有效,否则除名决定不能成立并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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