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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降低员工薪酬

2022-02-27
我所在的公司是有限责任性质,属于电力系统中的供电部门,大部分是非正式工。我是非正式工,虽然是非正式工,但公司还是和我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02年9月公司开始加工资,我公司其他的非正式工能加工资,但我却不能。我想不通我的学历是本科生,而公司有的非正式工学历比我低,却能加工资。而公司以诸多理由搪塞。我为什么不能凭学历获得加工资?公司为什么对我如此不公平?我工作兢兢业业,为什么我付出的血汗、劳动却不能得到相符的报酬?我该怎么办?答复:你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你说到你和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你工资或是报酬的,应当视为是用人单位有违约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给予赔偿。如果在合同中对于加工资的款项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你可以依法向你单位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争议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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