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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但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划出一部分工资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有严格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内容,法律上没有太多规定。一般允许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具体金额,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现实中,很多人一听说签了竞业限制条款,就担心是不是和单位签了这个条款。和这个单位解除合同后,他们再也无法从事自己擅长的职业,永远失去竞争优势。事实上,在法律上,规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限制了这一义务的持续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也就是说,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两年后可以重新从事类似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比这更长的竞争限制期限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年竞业限制期限的1年,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无效,2年内有效。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员工仍有权从事相关行业。当然,根据合同,如果员工去异地与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也不是没有道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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