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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个别人不可以从事竞业限制职务吗?

2021-11-18
现实中,很多人一听说签了竞业限制条款,就担心是不是和单位签了这个条款。和这个单位解除合同后,他们再也无法从事自己擅长的职业,永远失去竞争优势。事实上,在法律上,规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限制了这一义务的持续时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而且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也就是说,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两年后可以重新从事类似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比这更长的竞争限制期限的,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年竞业限制期限的1年,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无效,2年内有效。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员工仍有权从事相关行业。当然,根据合同,如果员工去异地与公司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也不是没有道理。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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