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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楚雄市XXXXXXXXX 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男,XXX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301XXXXXXXXXXXX,户口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XXXXXXXXX,现居住地:楚雄市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案由:商铺租赁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XX年X月XX日——2016年2月29日商铺租金XXXXXX元、垃圾费XXXXXX元和违约金1000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 2、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楚雄市鹿城镇XXXXXXXX大棚共5间铺面和市场东南角公厕二楼、三楼办公室租赁给被告使用,合同第三条约定上述房屋2014年——2019年租金为XXXXX,垃圾费为XXXX元/年。 被告XXX承租房屋后成立了楚雄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XXXX年X月首年租金到期后,被告就一直拖欠房屋租金和垃圾费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租金,并多次要求被告立即腾出商铺,交还原告,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至今仍分文未付,商铺已于XXXX年X月X日交还给原告,被告拖欠租金和垃圾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依租赁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壹万元违约金,被告未按期向原告缴纳商铺租金和垃圾费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壹万元。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楚雄市XXXXXXX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商铺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出租人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租人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或者不符合合同要求;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权;承租人未按合同支付租金;承租人使用出租屋不当;承租人擅自转租、转租、转租。
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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