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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报销比例规定有哪些?

2021-10-26
一、四种意外伤害可以清算。 根据《办法》,投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的清算范围:一是投保人在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是相关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是因他人违法行为受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事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负责人无法全部赔偿,或者从受伤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确定负责人的事件 二、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报销。 如果投保人发生的事故伤害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之一,其事故伤害医疗费用不予清算:一是除以上规定外,应由负责人承担;二是隐瞒、欺诈行为,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场所、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资料、虚假外伤医疗文件等;三是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除医生指示药物外)、吵架、醉酒事故等违法行为,四是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五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六是公共卫生事故,七是由于公共卫生事故发生事故。 三六种医疗费用返回所在地清算。 新政还规定了参加保险所属地的社会保险经营机构需要办理事故伤害清算手续的情况:少年儿童、大学生因事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非现场发生的,相关部门认定参加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的事故伤害,负责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先行赔偿后,由于参加保险人承担部分责任的他人违法行为受害的刑事或治安事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负责人无法全部赔偿,或者从受害发生之日起6个月的事件无法确定负责人的情况下,其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负责人无法赔偿的全部责任的费用。

相关法规

《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 第四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第五条 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第四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 (二)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 (三)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 (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五)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六)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七)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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