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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2022-01-24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三、调整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已纳入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员从原渠道列支。四、本通知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件: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单位: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荫区、历城区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淄博市: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莱州区、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威海市所辖市(区)360济南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枣庄市:牟平区、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潍坊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泰安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滨州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泰安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临沭县德州市所辖县(市、区)聊城市所辖县(市、区)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新县、惠民县菏泽市所辖县(市、区)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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