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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绝育手术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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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终身只或一个孩子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发给《父母光荣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待遇:(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应按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还可采取减少集体提留和帮助优先致富的办法加以解决;(二)独生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托(园)、入学。对独生子女的托幼费、学杂费、医药费,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给予减免或补贴;(三)独生子女户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优先分配住房,或优先、优惠卖给独生子女户商品房。
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事故的;(二)采用窝藏、躲生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三)围攻、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辱骂、诽谤、报复、伤害工作人员及故意毁坏其财产的;(四)做假手术、开假证明或偷取节育环等影响和破坏落实节育措施的;(五)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弃溺女婴的;(六)教唆、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超生的;(七)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二)患不孕(育)症,符合《民法典》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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