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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XX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0
有下列阻碍和破坏计划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计划生育手术责任事故的;(二)采用窝藏、躲生或其他弄虚作假等手段不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三)围攻、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辱骂、诽谤、报复、伤害工作人员及故意毁坏其财产的;(四)做假手术、开假证明或偷取节育环等影响和破坏落实节育措施的;(五)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虐待生女婴的妇女或弃溺女婴的;(六)教唆、包庇计划外怀孕或超生的;(七)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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