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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
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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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除有禁忌症者外,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一方应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施行绝育手术后,死亡或符合本条例规定允许再一个孩子的,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管理部门批准,可免费施行复通手术。
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二)患不孕(育)症,符合《民法典》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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