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建筑物和设施用地,即住房用地及其必要的附属用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目前,并没有专门关于自留地的使用权如何确权的法律规定。一般实践中,自留地的确权由村集体统一申请确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这个问题《土地管理法》中有所体现,但《土地管理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就是说,你们可以申请复耕,但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已征为国有。
自留地也需要土地确认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权登记政策解答》第七条规定: 关于自留地和园地的确认权登记问题,必须以尊重历史为基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自留地、园地等确认权问题,进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的确认权登记。 1、农村实施家庭承包经营制前向农家耕种的自留地(包括自留山),在第二次土地承包时已经纳入承包地的,必须计算承包地的面积进行确认权登记 2、第二次土地承包时未列入承包地的,可以根据现有地块的数量、面积、边界、位置登记,征求很多村民的意见,列入本次承包地的确认权,但必须在表册、台帐和经营权证明书上明确记载为自留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2人已浏览
874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3,84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