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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具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双方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鉴于您所述情况,若因此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建议与用人单位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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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讲的情况,我认为你签的第一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说它是有效的是因为它是你和单位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如你在试用期结束后又与公司签订一份2年期的合同,我认为这后面的二年期的合同同样是真实有效的.且第二份劳动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这种变更是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从时间效力来说,第一份五年期的合同因第二份合同的签订而自动失效. 作为你应注意保留好第二份二年期的书面合同,已切实维护你本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7月31日
这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不然,劳动者反映到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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