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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前有考察期吗?

2022-03-02
试用期前没有考察期,试用期就是考察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3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满3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前设立考察期,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合并为试用期。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可向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按正式期工资标准,在已经支付试用期工资基础上,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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