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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 虽然国家对此方面可应用的法源还不够全面、不够多,但是我们也清楚到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也了解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概念,任何事物运行都是要法律支持的。好了,以上就是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法律适用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家征收土地后补偿的配置土地是拨号。属于国有土地。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免费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物品没有消失,国家不征用,就存在土地使用权。但是,划拔土地的房屋转让时,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查手续,重新交付土地转让金。目前,这种情况都是住宅改建、资产家、困难家、安置家等政策家。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4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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