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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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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为双向选择期,可以解除合同,他应当给你一份合同,而且应当有休息日,缴纳保险,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法,你所在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发生纠纷,可以仲裁诉讼。!
试用期间,除劳动者以下情况之一外,使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经营私人欺诈,给使用者带来严重损害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和调整工作岗位,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管理问题的请示函》对试用期定义为使用者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理解,选择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间。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应或合格,用人单位有考察权和留用决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只有主观认定才能自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说法明显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条的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6)根据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必须具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使用者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不能只凭主观认定擅自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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