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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
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可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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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是: 1、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2、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3、旅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一十七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旅游合同不是个人行为,而是旅游企业和旅游消费之间的行为。不管是旅行社员工和旅游者是不是私自签订的合同,只要有公司的印章存在,就是有法律效益的,就是生效的。不能因为是旅行社员工私自签订的合同,然后旅行企业就推卸责任,这是不对的。只要有公司印章存在,旅游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至于旅行社员工私自签订旅游合同,这是属于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和合同是不是后生效没有关系。旅行社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于渎职的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员工的相应责任。只要合同是旅行社企业正常使用的旅游合同,并且存在公司印章,就是有效的。如果被判定是无效的,那么旅行社企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都可以拿“合同是员工私自签订的”作为借口,岂不是天下无贼了吗?旅行社企业使用的正规合同、企业印章,二者缺一不可,少一个都不生效,旅行社企业也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此就变成员工个人和旅游者二人之间的个人纠纷了。
代为履行合同义务是可行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要求须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并且须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且向第三人请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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