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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也是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负责人也是属于公司的员工之一,所以还是要签订合同的,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签合同,出现纠纷很难维权。
1、不可以签。因为分公司没有法人主体资格,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
分公司负责人可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程序,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可以签订合同。虽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分公司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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