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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权冲突的处理

2021-09-29
房地产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权的冲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法正当的地名使用与合法正当的注册商标使用的冲突,亦即地名使用权与商标专用权的直接冲突;二是滥用地名使用权(包括商业性使用、商标性使用、不当使用等情形)与商标专用权的间接冲突。 当地名使用权与商标专用权直接冲突时,应当根据权利的性质、权利产生的时序确定何种权利优先保护。房地产服务商标专用权是根据商标法取得的,该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的保护目的及保护起讫点与商品商标是一致的,二者均是作为一种区别性标志而存在,其保护的起讫点均从申请之日起即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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