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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
在我国,工艺美术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诸如手镯、耳坠、项链、戒指、装饰性玻璃制品、装饰性篮筐、装饰用的瓷器、艺术陶器、花瓶、小雕像、镶嵌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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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外形的特征,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或表面图案,或两者结合,并且可以工业化生产和复制。新颖、艳丽、精巧、流畅、独具一格的产品及包装的外观设计,开发周期短,见效快,投入与产出比高,为创名优产品、打进国内外市场作出了独特的贡献。除了以上的保护范围,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巧用外观设计专利维护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 笔者在1998年接待过一位香港“国际车迷会”组织者,他咨询如何在中国国内保护“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当时我国的商标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对集体商标的保护。笔者根据我国专利法的特点,建议国际车迷会的组织者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以产品为载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国际车迷会的组织者立即申请了名称为“徽章(国际车迷会)”、“标志卡(国际车迷会)”、“纪念卡(国际车迷会)”等7项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也可以防止他人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注册商标。 最近,国际车迷会组织者发现有人擅自把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印制在其名片上。笔者受国际车迷会组织者的委托,向当事人宣传知识产权的常识,当事人同意立即停止非法使用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试想,如果7年前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没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也许国际车迷会的会徽图案早就成为他人的商标,更可能成为他人用来赚钱的工具。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两个方面: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在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判定时。而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对于外观设计整体效果更具有影响的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设计空间的自由度将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近似判断。同时,对某些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角度来判断侵权则对权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这一标准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为他人提供专用于侵权产品的零部件行为可构成间接侵权,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综合判断”的侵权判定方法。PS: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需要遵循“整体观察,专业人员很容易分辨出来、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以构成外观设计的组合有六种: 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 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在具体判断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1日通过)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衡量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消费者一般注意力是否容易混淆为准。在具体判断时,要当在时间和空间均有一定间隔的情况下,通过视觉直接对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设计要素进行整体观察,重点比较要部,综合做出判断。 如果经判定两设计相同或相似,则后申请的专利奖可能被申请无效,而不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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