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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所以国有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人数为三人至十三人。...
职责如下: 1、主持和召开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3、组织讨论和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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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董事会。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一、二监事,不设监事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非公司企业的公司可以没有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多或者规模大的,可以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由此可见,这两种形式的区别在于股东的数量或规模,对未来的经营没有影响。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治理体制中,公司经理层受到多方的监督,包括外部治理的监督和内部治理的监督两方面。外部治理的主体,包括资本市场、产品市场、舆论媒体、第三方的会计事务所、中小股东;内部治理的主体则主要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对于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其外部治理监督的力量相对较弱。 首先,我国的资本市场不是一个强势有效的市场,市场的反映功能和纠正功能都很弱,资本市场对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是几乎没有的; 其次,在产品市场上,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大多数掌握着垄断的行业,竞争的不充分性也无法促进企业的更新和改良; 再次,国有独资企业只有国家一个股东,股东权由国资委行使,在这种多级委托代理链条下委托代理效率低,委托代理成本高。 国资委以一个集体机构作为企业的股东,不一定能够有效的行使股东权,因此,实际上国资委作为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很薄弱。相对而言,职业经理人市场全球化刚刚在我国起步,将有利于国有独资企业选拔经理人选,而这些都需要一个强势的董事会在内部治理机制中发挥作用,担当起监督企业运行的重要责任。 中央企业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骨干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迫在眉睫。这也是使国有资产能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独资企业在全世界的竞争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大保障。
根据《公司法》,董事会有下列职权: 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弥补亏损;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九)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用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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