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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
对于外资企业董事任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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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变更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 三、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任免书(或原董事的免职书及新董事的委派书); 3、新董事会成员名单(附亲笔签名); 4、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方董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方董事个人简历); 5、企业合同、章程如果需要变更,须提供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经办人初审,填写初审意见书后,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办理批文,报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2、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交责任处室;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般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主要有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来行使职权;二是根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而对董事会的授权来行使职权。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而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的,授权的原则是董事会可以决定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但授权的范围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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